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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UDI > 医疗器械经营商家注意: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通知它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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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29
摘要: 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据统计,从2018年至今,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8717家增至36万余家,第三方平台企业由77家增长至

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据统计,从2018年至今,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8717家增至36万余家,第三方平台企业由77家增长至851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直高度重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不断完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法规,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和指导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现场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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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能够当场整改完成的,检查结果为“通过检查”;仅有一般项目(无标识项)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关键项目(标识为※项)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3项,且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与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总和<6项的,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有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3项,或者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且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与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总和≥6项的,检查结果为“未通过检查”。

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整改报告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企业组织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判定为“通过检查”;对于规定时限内未提交整改报告或者复查发现整改项目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判定为“未通过检查”。

检查中如发现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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