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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UDI >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最后时间确定,进度安排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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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30
摘要: 2025年9月25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双文齐发”——《关于特定情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

20259月25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双文齐发”——《关于特定情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同时挂网,据公告所述:2027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那么接下来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医疗器械厂家、注册人、备案人进度安排。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要求有序开展以下工作:

(一)唯一标识赋码

20276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761日前生产的上述品种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

20296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961日前生产的上述品种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


(二)产品标识注册/备案系统提交

相应实施日期之日起申请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在注册/备案管理系统中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相应实施日期之日前已受理或者获准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时,在注册系统中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相应实施日期之日前已备案的,备案人应当在产品变更备案时,在备案系统中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备案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备案变更范畴。


(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

20276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20296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同时在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

当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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