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明确“规范药房”建设评定标准,并提出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在三年时间内达到规范药房建设评定标准,全面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将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纳入当地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升规范药房建设水平,对照《江西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评定标准》,在202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的建设目标任务,在2027年底前完成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药房”的建设目标任务,在2028年底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县域医共体的村卫生室以及个体诊所“规范药房”的建设目标任务。《江西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评定标准》从人员与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药品购进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监测与处置等六个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提出详细要求,并区分“关键项”和“一般项”进行评定。医疗机构应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追溯建设现场检查标准》,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2025年9月25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双文齐发”——《关于特定情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同时挂网,已经明确时间点,2027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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